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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景芝、王艳领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景芝,王艳领,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81号申请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中彦,系该××××资产部副经理。被执行人赵景芝。被执行人王艳领。被执行人王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景芝、王艳领、王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民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二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