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155号申请人牛某某。被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牛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甘1202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原告胡某某支付被告牛某某生活帮助费30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2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执行款3000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6)甘1202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利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艾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