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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曹丙强与杨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丙强,杨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125号申请人曹丙强。被申请人杨成。申请人曹丙强因与被申请人杨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成的鲁J号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曹学平自愿以自有房产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鲁J号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二、对曹学平的新房权证新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