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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叶某、彭某与陈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彭某,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688号原告:叶某。原告:彭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民强。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庞越、赵振华。本院受理原告叶某、彭某诉被告陈某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在杭州市上城区,且主要遗产为杭州近江路2幢2单元××室房产(价值约70万元)和存于杭州地区银行的多笔银行存款,而桐乡市梧桐街道育才弄3号1单元××室房产价值仅约30万元,可见主要遗产所在地并非桐乡。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本案被继承人陈家德户籍所在地为杭州市上城区近江路2幢2单元301室,故其住所地在杭州市上城区,且据原告陈述,陈家德去世前亦居住在杭州市上城区,故可以认定陈家德死亡时的住所地为杭州市上城区。其次,根据原告关于被继承人遗产的主张可知,案涉遗产包括杭州近江路2幢2单元××室房产和桐乡市梧桐街道育才弄3号1单元××室房产,及桐乡地区银行存款约42万元、杭州地区银行存款约40万元,另有补发工资12万元和抚恤金10万元左右(均在桐乡)。依原告主张,杭州房产价值约100万元左右,桐乡房产价值约30万元左右,即使存款和工资、抚恤金均如原告所称,桐乡亦非主要遗产所在地。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所提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