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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毛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30刑初4号公诉机关广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广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判决被告人毛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毛某因产下一名婴儿需要哺乳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广昌县人民医院出具了《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毛某已于2016年3月14日产下一名婴儿。本院委托广昌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毛某进行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本院于同年3月21日收到了广昌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裁定如下:被告人毛某刑期起止日期2016年4月2日至2016年8月1日止。审 判 员  邱建军代理审判员  廖诗强人民陪审员  赖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包未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