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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奎屯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翟树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素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553号原告:奎屯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祖奇,该公司同济里主管。被告:孟素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素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奎屯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奎屯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孟素丽将物业费已全部交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奎屯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