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民申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王培领与唐东平、胡昌海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培领,胡昌海,唐东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民申字第000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培领,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昌海,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星红,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东平,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培领因与被申请人胡昌海、唐东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一民终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培领申请再审称,一审调查中,唐东平本人陈述王培领操作装花机,爪子击中唐东平腰间,致唐东平摔伤,而二审调查中,唐东平当庭改口称自己没有被装花机碰到,是踩花时候挤下去的。二审判决认定“王培领操作装花机不当,导致唐东平从车上摔下受伤”,忽视唐东平当庭自认“自己没有被装花机碰到”的事实,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另外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请求依法撤销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一民终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唐东平提交意见称,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兵一民终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不存在任何程序违法问题,请求驳回王培领的再审申请。胡昌海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胡昌海与唐东平之间系换工关系,其换工行为实际是雇主和雇员角色的互换,是有偿的。胡昌海和王培领之间口头协商,王培领驾驶自己的装花机为胡昌海装棉花,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在装花过程中,王培领操作装花机不当,导致唐东平从车上摔下受伤,二审庭审中已证实。所以,再审申请人王培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已告知王培领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无要求回避的,王培领已明确表态不申请回避。故对再审申请人王培领认为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能成立。综上,王培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培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金春华审 判 员 杨志坚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玉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