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柱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郭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人民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郭白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智勇,贵州洋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柱国,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智勇、被上诉人郭柱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郭柱国出借给思南文家槽煤矿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李永强的280万元,是否支付,如何支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9200元,退还上诉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肖 霞代理审判员 曾 维代理审判员 肖蓓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雷丽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