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钟峰与张海平、宋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钟峰,张海平,宋冬,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380号原告刘钟峰,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平,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被告宋冬,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第三人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法定代表人艾之明,该公司经理。原告刘钟峰诉被告张海平、宋冬,第三人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钟峰于2016年4月5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钟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