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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钟峰与张海平、宋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钟峰,张海平,宋冬,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380号原告刘钟峰,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平,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被告宋冬,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第三人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法定代表人艾之明,该公司经理。原告刘钟峰诉被告张海平、宋冬,第三人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钟峰于2016年4月5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钟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