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春兰与王玮娜、张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兰,王玮娜,张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04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兰,女,195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塔河县。被执行人王玮娜,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张超峰,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石固镇。李春兰与王玮娜、张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4678号执行证书及(2014)郑黄证民字第2798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玮娜、张超峰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春兰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玮娜、张超峰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