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三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三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被执行人:李三当,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宜兰在枣庄市山亭区XX银行的存款4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作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星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