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周彩珍与何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彩珍,何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2311号原告:周彩珍。被告:何晓峰。原告周彩珍为与被告何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彩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晓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5月,被告何晓峰曾向原告周彩珍借款30万元,后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2015年5月1日,被告何晓峰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何晓峰向周彩珍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嗣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彩珍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何晓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