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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2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涛,王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2民初72号原告孙喜涛,男,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住和龙市八家子镇平安9号楼3单元303室,身份证号码:222406197601287559。被告王梅,女,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镇巴县,住住和龙市八家子镇平安9号楼3单元303室,身份证号码:612328198709171240。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喜涛诉被告王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喜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喜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喜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宪军审判员  金钟哲审判员  刘树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万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