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申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谭某某、石某甲与石某乙、纪某某遗嘱继承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纪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2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某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某甲。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阳,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某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纪某某。再审申请人谭某某、石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石某乙、纪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某某、石某甲申请��审称:(2013)大民一终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谭某某、石某甲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时间为1996年1月11日,并经公证确认,该协议生效后,谭某某、石某甲就开始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时间应为九年零四个月,而非生效判决认定的七年零三个月。另外,案涉房屋增加面积款系谭某某、石某甲支付,就该款项应从被继承房屋中扣除。虽石某乙、纪某某也照顾李万章老人,但谭某某、石某甲一直也在照顾李万章老人,而丧葬费却被石某乙、纪某某领取。谭某某、石某甲为赡养李万章老人而迁出原来房屋与李万章老人共同居住,为此谭某某、石某甲失去了村里的房屋和土地,现该处房屋和土地已经征收,该损失应当由石某乙、纪某某承担一半,这笔损失应在李万章老人的遗产中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撤销(2013��大民一终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谭某某、石某甲虽与李万章老人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但其并未完全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义务。李万章老人被石某乙、纪某某夫妇接回家中赡养至去世。一审法院考虑案涉遗赠抚养协议未被撤销的情况下,李万章老人又立自书遗嘱,在自书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对案涉房屋处分相抵触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双方所尽赡养义务,认定谭某某、石某甲夫妇与石某乙、纪某某夫妇各享有案涉房屋50%的继承份额,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3)大民一终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谭某某��石某甲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谭某某、石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某某、石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金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梦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