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5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254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委托代理人:李进华,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为12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闫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