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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满园与广州市东园肉菜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初481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守民,广州市三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2694号原告:许守民,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原告许守民的法定代理人):周智明,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17号407房。委托代理人:蔡有喜,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市三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杜心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智明、许守民诉被告广州市三路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智明、许守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许守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智明、许守民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智明、许守民负担。审 判 长  罗颖捷代理审判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碧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