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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1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亮与李加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李加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亮,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李加连,男,汉族,1977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王亮与被执行人李加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亮依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终字第4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7625.0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加连向申请人王亮支付了2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王亮与被执行人李边连对本��未支付的标的款207625.01元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申请人王亮放弃17625.01元的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李加连分三次向申请人王亮支付190000元,支付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被执行人李加连向申请人王亮支付50000元,2016年5月31日前被执行人李加连向申请人王亮支付5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被执行人李加连向申请人王亮支付90000元。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4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人李加连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加连名下的位于郫县犀浦镇锦宁巷50号10**栋5单元3楼4号房屋(权*****9)和位于郫县犀浦镇两河新街121号1*楼的房屋(权0*****8)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叁年(自2016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蒲 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