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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谢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3刑初7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建瓯市,现租住建瓯市。1995年5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09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李荣龙(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窜至建瓯市水西黄墩尾小区968KTV后一自建房四楼叶金美家,被告人谢某某用开锁工具将叶金美家大门打开,后被告人谢某某和李荣龙从叶金美家中盗走现金100元。2、2015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教李荣龙如何知道被害人家中无人的方法:往被害人家大门的门缝里塞东西,若第二天东西没掉则说明家中无人。后李荣龙前往建瓯市时代广场1号楼,在多户住户大门上插牙签,第二天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和李荣龙发现1号楼316号吴芝兰家中无人,遂被告人谢某某用开锁工具将吴芝兰家大门打开,被告人谢某某和李荣龙在吴芝兰家中盗走HennessyXO洋酒2瓶,价值1980元;法国利隆多男爵酒2瓶,价值190元;长城干红葡萄酒1瓶,价值49元;加州干白葡萄酒1瓶,价值80元;茶叶1盒,港币100元,美元5元。3、2015年10月8日左右,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李荣龙前往建瓯市怡景花园小区,两人在小区多户住户大门上插牙签,10月11日傍晚,被告人谢某某与李荣龙前往怡景花园小区,发现小区404、805两幢住户家门上的牙签未掉,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和李荣龙窜至怡景花园404幢张慧萍家,被告人谢某某用开锁工具将404幢大门打开,后两人发现大门后还有一挂锁,认为该住户家中有人遂离开。4、2015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李荣龙前往怡景花园小区805幢林晓家中,被告人谢某某使用钢筋将林晓家后门窗户的防盗网撬开,由李荣龙爬进房屋后将大门打开,被告人谢某某和李荣龙在林晓的家中盗走中华(软)软盒香烟6条,价值4200元;娇子(软黄天子)软盒香烟1条,价值450元;白沙(和天下)软盒香烟1条,价值1000元;贵州茅台白酒(15年53度500ml)2瓶,价值2700元;墨高白兰地(700ml)1瓶,价值300元;欧地斯XO(40度70cl)2瓶,价值700元;马爹利蓝带(40度700ml)2瓶,价值1990元;REMYMARTIN(40度700ml)2瓶,价值1560元;马爹利XOMARTELL(40度70de700ml)1瓶,价值1450元;法国卡斯特皇家花园红葡萄酒(12.5度750ml)2瓶,价值160元;风车庄园美乐干红葡萄酒(12.5度750ml)2瓶,价值276元;银牌1块,价值324元;玉吊坠2个;手链2条。2015年10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建瓯市水西旺鑫招待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谢某某的住处扣押到被害人吴芝兰家中被盗的物品:HennessyXO洋酒2瓶、法国利隆多男爵酒2瓶、长城干红葡萄酒1瓶、加州干白葡萄酒1瓶、茶叶7小包,港币100元;被害人林晓家中被盗的物品全部扣押。上述追缴的赃物,公安机关均己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中,且有书证报案记录、立案材料、归案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作案工具一套、被害人叶金美、吴芝兰、张慧萍、林晓的陈述、证人李荣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希泽、范希森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建瓯市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证明、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又有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在第3起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又能自愿认罪,且盗窃的赃物大部份己被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谢某某退赔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己扣押的作案工具一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乐华人民陪审员  吴义和人民陪审员  叶瑞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培眉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