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锡执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萨如拉与巴图扎雅承包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萨如拉,巴图扎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锡执字第1604号申请执行人萨如拉,女,蒙古族,住锡市。被执行人巴图扎雅,男,蒙古族,牧民,住阿巴嘎旗。本院在执行萨如拉与巴图扎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巴图扎雅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姜仲园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