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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锡执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萨如拉与巴图扎雅承包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萨如拉,巴图扎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锡执字第1604号申请执行人萨如拉,女,蒙古族,住锡市。被执行人巴图扎雅,男,蒙古族,牧民,住阿巴嘎旗。本院在执行萨如拉与巴图扎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巴图扎雅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姜仲园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