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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何江新与被告赵民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江新,赵民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393号原告:何江新,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民只,男,4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江新与被告赵民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江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江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江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5元,减半收取2288元,由原告何江新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泽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