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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峻熙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温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峻熙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温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民初1017号原告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会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峻熙置业有限���司。法定代表人张瑞洪,职务总经理。被告河南省温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洪,职务总经理。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贾保德,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峻熙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温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在本院产业集聚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刚、被告河南峻熙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温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贾保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5日,原告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峻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西韩砦城中村改造施工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河南峻熙置业有限公司交付定金1000万元,12个月后一次性还给原告,按月息3分计息。被告河南省温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原告按约按时将1000万元定金汇给被告河南峻熙置业有限公司,现12个月已过,被告河南峻熙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将定金1000万元返还给原告,还欠下利息90万元。被告河南省温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就定金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9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本案是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支付的是定金,既然是定金,就不应当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利率高于法定的利息。高出部分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本金是910万元,这个事实有被告出具的证据目录和原告提供的汇款凭证相互印证。原��自己也承认先扣了90万元利息,所以本金应当为910万元。如果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也应该按910万计付利息。原告要求支付利息90万元,不应得到支付。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汇款的数额如何确定,利息应该如何计算。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原告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峻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西韩砦城中村改造施工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约定,原告向被告俊熙置业有限公司交付定金1000万元,12个月后一次返还原告,并约定按月息3分计付,被告河南省温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通过农行分别向河南峻熙置业有限公司转账190万元、50万元;2014年12月17日通过工行向河南峻熙置业有限公司转账560万元;2014年12月25日通过商丘银行向河南峻熙置业有限公司电汇110万元。90万元作为首期利息已先行扣除。现双方约定返还定金期限届满,被告河南峻熙置业公司未予返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4年12月15日签订的《西韩砦城中村改造施工框架协议》一份、2014年12月25日收条一张和2014年12月15日汇款凭证两张、2014年12月17日和2014年12月25日汇款凭证各一张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由被告使用并约定利息,且在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时,先行扣除利息90万元,其履行内容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应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现原告借款期限已届满,按约定原告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河南峻熙置业公司予以偿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支付借款时已先行扣除利息90万元,原告向被告俊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数额应按实际交付数额确���,即为910万元。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按照法律规定,应予酌减,可按月息20‰计算利息为适宜。被告河南省温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系保证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省温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峻熙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910万元,并按月息20‰计付利息(其中240万元自2014年12月15日起计算、560万元自2014年12月17日起计算、110万元自2014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河南省温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87200元,减半收取43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娈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