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国辉诉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伊顺毛都嘎查委员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辉,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伊顺毛都嘎查委员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366号原告刘国辉,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史奇蓉,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伊顺毛都嘎查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伊顺毛都嘎查。法定代表人于华春,系该嘎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石壮,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乌力吉木仁苏木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辉诉被告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伊顺毛都嘎查委员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辉于2016年4月5日其与被告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国辉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国辉负担。审判员 朱 珊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吉日嘎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