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詹天文与陈有芳,郭修泉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天文,重庆文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风华,郭修泉,陈有芳,邓文霞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50号原告詹天文,女,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文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西路1号1幢15—2。法定代表人郭修泉,经理。被告郭风华,男,汉族,1978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郭修泉,男,汉族,1949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有芳,女,汉族,1952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文霞,女,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天文与被告重庆文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风华、郭修泉、陈有芳、邓文霞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詹天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真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易夕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