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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詹天文与陈有芳,郭修泉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天文,重庆文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风华,郭修泉,陈有芳,邓文霞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50号原告詹天文,女,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文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西路1号1幢15—2。法定代表人郭修泉,经理。被告郭风华,男,汉族,1978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郭修泉,男,汉族,1949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有芳,女,汉族,1952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文霞,女,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天文与被告重庆文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风华、郭修泉、陈有芳、邓文霞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詹天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真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易夕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