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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锦标等与林生河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标,林长泰,林生中,郭恋英,林韶宇,林月英,林彼荣,林安娜,林薇娜,林刚刚,林生河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881号之一原告林锦标,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系二房林桂春四子林建材的继承人。原告林长泰,男,194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系二房林桂春二子林建来的继承人。原告林生中,男,194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系二房林桂春三子林荣裕的继承人。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文山,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达钦,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恋英,女,193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系二房林桂春三子林荣裕的继承人。委托代理人林韶宇,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系郭恋英女儿。原告林韶宇,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二房林桂春三子林荣裕的继承人。被告林月英,女,194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系二房林桂春长子林得力之子林远尘的继承人。被告林彼荣,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系二房林桂春长子林得力之子林远尘的继承人。被告林安娜,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系二房林桂春长子林得力之子林远尘的继承人。被告林薇娜,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系二房林桂春长子林得力之子林远尘的继承人。被告林刚刚,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系二房林桂春长子林得力的继承人。委托代理人林瑞智,男,194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系林刚刚父亲。被告林生河,男,193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系二房林桂春长子林得力的继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锦标、林生中、林长泰、郭恋英、林韶宇与被告林月英、林彼荣、林安娜、林薇娜、林刚刚、林生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锦标、林生中、林长泰、郭恋英、林韶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给双方协商和解的机会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锦标、林生中、林长泰、郭恋英、林韶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林锦标、林生中、林长泰、郭恋英、林韶宇负担。审判员  吴素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帆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