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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贺德贵申请执行杨海鱼、刘贵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德贵,杨海鱼,刘贵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贺德贵,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李怀角。被执行人杨海鱼,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南迎春里。被执行人刘贵进,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运新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杨海鱼、刘贵进银行存款1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