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家和美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庞秋租赁合同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家和美商业有限公司,庞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89-1号原告昌图县家和美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高,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庞秋,女,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家和美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庞秋租赁合同婚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找不到被告,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