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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6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路某与安徽凯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玲,安徽凯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6005号原告:路玲。被告:安徽凯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世界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和平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玲诉被告安徽凯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路玲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史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