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邓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刑初6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6]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琴,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5日至同月6日期间,被告人邓某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吉隆烟酒店内帮忙销售烟花爆竹之际,多次窃得被害人林某存放于店内仓库中的香烟,并藏匿于家中。同月7日,被告人邓某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吉隆烟酒店内帮忙销售烟花爆竹之际,又多次窃得被害人林某存放于店内仓库中的香烟,并藏匿于楼下的车内。当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邓某再次将所盗得的香烟藏匿于车内时被被害人抓获,民警从车内查获被盗软盒中华牌香烟14条、硬盒冬虫夏草牌香烟10条、休闲利群牌香烟18条、黄金叶(天叶)香烟18条、黄金叶(小天叶)香烟4条和利群牌(软长嘴)香烟2条。同月8日,被告人邓某的妻子冯梅雪将邓某藏匿于家中的软盒中华牌香烟3条、硬盒冬虫夏草牌香烟1条、休闲利群牌香烟2条、黄金叶(天叶)香烟10条、黄金叶(天韵)香烟8条和利群牌(软长嘴)香烟2条等赃物交于公安机关。以上被盗香烟均为真烟,共价值人民币59707元,均已发还给被害人林某存。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存的陈述,证人冯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清点记录,被盗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视频录像,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董叶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