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7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乔长保与张峰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长保,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740-2号申请人:乔长保,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峰,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民二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一辆,现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峰名下的皖F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建华审 判 员 王同威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