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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中宏。委托代理人:陈辉。被执行人:刘金春。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泾民二初字第00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金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绿宝商业街营业所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7868.0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