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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帆与杨祚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帆,杨祚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张帆,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告:杨祚伯,男,194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帆诉被告杨祚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帆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帆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平代理审判员  沈传卿人民陪审员  钱阿三二〇一六年四���五日书 记 员  曹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