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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郭拥政与高红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拥政,高红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4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拥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红虎。上诉人郭拥政因与被上诉人高红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拥政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高红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郭拥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长  马成林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许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俊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