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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孙玉梅与刘景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梅,刘景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梅,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执行人刘景珍,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锡民一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景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景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景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景珍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2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华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彦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