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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南通飞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计光划、公亮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飞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计光划,公亮,陈耀立,陈金燕,王志国,李瑞志,郭磊磊,孙建卫,赵志飞,于光辉,王营战,侯俊龙,侯国伟,关中华,卫武松,关中立,陈文化,李百良,王国勇,孟广亮,侯志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1032号原告南通飞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经济开发区广州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黄吕飞,董事长。被告计光划。被告公亮。被告陈耀立。被告陈金燕。被告王志国。被告李瑞志。被告郭磊磊。被告孙建卫。被告赵志飞。被告于光辉,1968年7月15人生。被告王营战。被告侯俊龙。被告侯国伟。被告关中华。被告卫武松。被告关中立。被告陈文化。被告李百良。被告王国勇。被告孟广亮。被告侯志岗。上述21被告委托代理人施婷婷,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飞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计光划、公亮等21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飞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飞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审判员  陆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