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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保仁与宋一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保仁,宋一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04号申请人:刘保仁,男,1942年3月12日生。被申请人:宋一鸣,男,26岁。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一鸣驾驶的豫E45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18000元及吕祥鹏所有的豫A6XN**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一鸣驾驶的豫E456**号小型轿车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