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刑初29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4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甘肃新雄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上班期间,多次向同事吹嘘自己拥有四辆车、种植芹菜等。骗取同事信任后,在2015年3、4月份,李某以承包装修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从李某甲处骗取现金10000元、从张某某处骗取现金11240元、从何某某处骗取现金10000元、从杨某某处骗取现金10000元、从王某某处骗取现金10000元、从张某甲处骗取现金3000元、从王某甲处骗取现金700元及价值共2032元的软中华烟2条、黑兰州烟4条、红瓷泸州老窖白酒2瓶。综上,被告人李某先后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6972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退赔被骗全部财物,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银行账户流水单,被告人供述,退赔材料、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5697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李某积极退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请求从轻判处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田发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颜进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