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执字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兴凤、全凤琴与朱晔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凤,全凤琴,朱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字229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凤,居民。申请执行人全凤琴,居民。被执行人朱晔,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078号、(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晔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凤琴、全凤琴借款本金1605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实结算);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875元、执行费2207元,但被执行人朱晔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晔所有的位于竹山县擂鼓镇佑城社区2组两间三层楼房一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飞审 判 员 郑 鹏代理审判员 张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全雁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