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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谭昌玉与谭达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昌玉,谭达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709号原告谭昌玉,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天泉、朱友鑫(实习),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达凤,农民。原告谭昌玉诉被告谭达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谭昌玉于2016年4月5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昌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谭昌玉负担。审判员  张久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赖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