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明珍、宋艳梅、宋谋胜与被执行人刘德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2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唐明珍、宋艳梅、宋谋胜与被执行人刘德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3)沅民一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明珍、宋艳梅、宋谋胜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本案已于2016年4月5日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