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侯为明与王宏俊、潘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为明,王宏俊,潘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5民初398号原告:侯为明,男,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武道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俊,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潘微,女,汉族,住址同上。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庆,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为明诉被告王宏俊、潘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业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武道平,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为明诉称:侯为明在王宏俊承包的梧桐里一期水电安装工程工作,经结算王宏俊应给付侯为明工资款80500元,王宏俊只支付50500元,至今仍欠侯为明工资款30000元未付。潘微是王宏俊之妻,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叁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王宏俊、潘微辩称:被告潘微不是适格主体,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告与原告的关系与原告诉请的事实理由不符,原告与王宏俊之间并无委托雇佣关系,被告1只是帮助原告要工资款项,所欠工资款项应由梧桐项目部支付,而不是由本案被告支付。经审理查明:侯为明在梧桐里一期水电安装工程工作。2015年2月10日经结算王宏俊尚欠侯为明工资款30000元至今未付。另查明,潘微与王宏俊是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结婚登记材料、欠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王宏俊欠侯为明工资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王宏俊应予支付。潘微与王宏俊合法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宏俊、潘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侯为明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宏俊、潘微承担。(上述给付款可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54001040025738,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