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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3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海丽与葛德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丽,葛德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398-1号申请执行人:陈海丽被执行人:葛德峥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3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葛德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葛德峥住房一套(位于合肥市濉溪路5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葛德峥位于合肥市濉溪路56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