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徐苏才、高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苏才,高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470号原告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大道中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226696-0。法定代表人陶洪民,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崇昌,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徐苏才,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高飞,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原告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苏才、高飞追偿权纠纷一案,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5日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1元,由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关 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