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90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毛与张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毛,张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327号原告刘毛,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吕培桐,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昭,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毛诉被告张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元,已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唤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