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毛与张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毛,张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327号原告刘毛,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吕培桐,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昭,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毛诉被告张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元,已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唤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