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2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贵州省仁怀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住处候审。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佩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和老乡到鲤城区浮桥兴贤路明昌酒店KTV吃饭喝酒后,驾驶摩托车载胡某离开,沿兴贤路往浮桥红绿灯方向行驶,行政兴贤路浮桥红绿灯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赵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4.64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持有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预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关于赵某的血液乙醇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相关照片、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载人在道路上行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能预缴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亦能达到刑罚的处罚目的,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进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缪 玢速 录 员 刘银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