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39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万淑霞与张秋莹、陶秋芳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淑霞,张秋莹,陶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39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万淑霞,女,1948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秋莹(又名张秋营),女,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陶秋芳,女,1945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508.70元及逾期双息,并承担诉讼费35元及,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储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秋营、陶秋芳在银行的存款1593.7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罗瑞谋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