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29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299号原告师某某,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清涧县下廿铺乡崔家沟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白鸿东,男,清涧“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某,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贾家坪镇呼家老沟行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 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师春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