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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29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299号原告师某某,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清涧县下廿铺乡崔家沟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白鸿东,男,清涧“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某,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贾家坪镇呼家老沟行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 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师春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