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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行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董锦艳与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锦艳,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行终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锦艳。委托代理人章翰予。委托代理人贾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555号。法定代表人李青,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兵,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单任,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上诉人董锦艳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碚法行初字第001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法院起诉提起了1、判令履行法定职责,2、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两项诉讼请求,后上诉人自愿撤回了判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因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确认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行为违法,该诉争行为系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而非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上诉人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后,经一审法院释明,坚持将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列为本案一审被告且不予变更,属于错列被告的情形。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董锦艳的起诉正确。故上诉人董锦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吴贤奔代理审判员  景 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浩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