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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扬与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扬,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847号原告张扬,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微山路富力桃园天富园13-2-103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412040331。被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城厢西路与鼓楼西街交口西北侧天越园会所负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6610893-1。法定代表人李国栋,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泉,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扬与被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扬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莉莉人民陪审员  及洪立人民陪审员  洪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