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清与文杏、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文杏,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672号原告赵清,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被告文杏,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被告张勇,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清与被告文杏、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杏、张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清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撤回对被告文杏、张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清负担。审 判 员 左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