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965号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敬文成,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倩,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白亚茹 百度搜索“”